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基建工程质量和品质,合理控制工程材料成本,规范基建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陕国职党发〔2017〕69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管理是指基建处会同总包企业、监理公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公开进行的工程材料(设备)招标采购、认质认价、验收确认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建、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供应类型如下:
(一)甲控乙供材料(设备)
(二)乙供材料(设备)
(三)认质认价材料(设备)
1.招标文件中暂定价的材料(设备)
2.设计变更新增加的材料(设备)
3.因特殊需求,学校决定新增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必须以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价格、产地等主要指标为基础,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货比三家、集体决策、择优采(订)购,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运用于工程项目。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可分为甲控乙供、乙方自主采购、认质认价等三种类型。
第二章 甲控乙供材料(设备)
第六条 甲控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学校在招标时限定材料
品牌、产地或规格,由乙方投标报价并且在中标后按学校要求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控乙供材料(设备)类别、品牌由基建处在项目招标前确定,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并在施工工程合同中约定。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及甲方要求在材料(设备)进场前提供样品及合格证书,经基建处确保其质量、品牌、性能、规格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
第七条 甲控乙供材料(设备)进场,须通知基建处、监理
公司对样品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必须无条件退场,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 乙供材料(设备)
第八条 乙供材料(设备)指施工用辅助材料(设备)的采购,或施工合同当中约定由乙方自主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在材料进场前提供产品样品及合格证书,经基建处认定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
第九条 乙供材料(设备)进场,须通知基建处、监理公司对材料(设备)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必须无条件退场,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
第十条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是指招标文件中的暂定价材
料(设备)、合同签订后新增的材料(设备)和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需再次认价的甲控乙供材料(设备)。
第十一条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认价由基建处主导,总包企业和资产、纪检部门的代表参与,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质量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图纸、图集以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材料价格认定应为含税到货价(包含材料费、税金、运费及装卸费用等,其中材料费税金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最终认定的材料(设备)价格一般不高于《陕西工程造价信息》当期信息价。
第十三条 对于需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由乙方编制计划,包括材料(设备)的品种、数量、规格以及甲方需最迟确认的时间,通过监理审查后,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价。
第十四条 对于确定后的认质认价材料(设备),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签订合同。认质认价材料(设备)进场前,乙方须通知基建处、监理公司对材料(设备)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必须无条件退场,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对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乙方在订货、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甲方现场工程师监督执行,签订后的订货合同应报基建处备案。进场材料(设备)与合同不符的,基建处有权要求乙方重新采购。
第十六条 认质认价材料的采购以基建处下发的《基建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为准,由总包企业组织实施、监理单位给予监督管理。如遇市场行情波动,波动在投标同期信息价 5%(含)以内的材料(设备)认价不作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则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