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学校“三重一大”制度。
第四条纳入到学校基本建设专项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后勤处、发展规划处、纪委监督检查室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六条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各有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研究审议基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2.总体领导学校基建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基建工作;
3.统筹协调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后勤处、发展规划处、纪委监督检查室等部门,做好基建工程的统筹工作,加强工程管理。
发展规划处
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制校园规划及基本建设规划,负责重要建设项目功能、规模论证。
基建处
基建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办理土地、规划、环保等手续;
3.在扩初设计、施工图审图、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负责联系、协调各单位之间工作;
4.负责联系沟通市、区各政府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关手续的报批,直至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组织参建各方,总体负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6.组织竣工验收;
7.负责提供办理竣工决算相关资料,参与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8.组织协调建设项目保修期内的各项维保工作;
9.支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后勤处
后勤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项目准备阶段临时用水、用电等工作的配合;
2.配合项目施工,提供水、暖、电相关技术资料;
资产处
资产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组织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投标工作;
2.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权证和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管理;
3.支持、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建设意图,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过程中确认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及要求。
财务处
财务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批准的预算做好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控制;
2.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管理,编制项目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3.支持、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审计处
审计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的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
2.负责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审核、结算审核工作,具体按照《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3.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纪委监督检查室
纪委监督检查室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对基本建设过程参与部门履职进行监督;
2.负责建设项目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的监督;
3.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基本建设专项规划向学校提出书面立项申请,经校党委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项目立项后,学校委托具有专业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校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按照相关要求,报省教育厅、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待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
第四章建设项目实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并全面落实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任务。
第九条方案设计前,使用单位应明确项目使用详细功能需求,书面提出项目需求报告。项目需求和方案设计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方可向主管部门申报。方案设计需满足地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气象、绿化、水利等部门审批要求。
第十条初步设计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和规模编制,满足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严格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单位应明确建筑、结构、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空调等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施工招标文件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以避免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
第十三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等均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购与招标。预算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实施,预算5万元以下的项目参考《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工程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及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基建处、审计处、资产处、财务处审核。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根据规划、绿化、人防、防雷、建设、水利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规范施工。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中,实行建设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1)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2)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3)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4)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学校应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明确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达到的成本、质量、工期、安全和环境等管理目标及其承担的责任,接受学校、建筑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严格按照《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按照《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章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完工后,基建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项目进行初验,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校内资产处、审计处、使用部门、后勤处、保卫处、网络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校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单》。竣工验收通过后,将竣工资料移交地方城建档案馆及校档案室,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资产处的组织下进行项目移交,基建处、资产处、后勤处、保卫处、网络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项目的移交工作需填写《基建项目竣工资料移交单》,经签字盖章后,作为建设项目移交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三条资产处负责房屋资产的接收工作;保卫处负责消防、安保设施的接收工作;后勤处负责物业、水、电、暖、气及绿化等设施设备的接收工作;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弱电设施设备的接收工作。移交资料应包括竣工图纸(电子版)、消防相关资料、主要设备的厂家(品牌)名称、性能参数、规格型号、检测报告、说明书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基建处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管理,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由学校安排具体部门负责。
第六章建设投资、审计
第二十五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审批后,根据建设需要和学校资金财务能力,由基建处和财务处共同编制,在得到学校和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过程中,应严格建设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遵循“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原则。严禁发生“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行为,保证建设投资安全可控。
第二十七条由于物价变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计划投资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的,由基建处提出调整申请,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还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资料并确保结算资料的真实、完整,经基建处确认后递交审计处审计。审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等关键环节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校纪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执行的相关办法发生修订时,应按照最新版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